微博最大股東,滴滴背后股東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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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圖源網絡,侵刪)【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據此,認定公司與股東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此外,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濫用控制權的行為須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裁判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21)最高法民再370號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撫順市中冶設備修復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撫順市渾河南路中段118號(原金屬結構廠3號廠房)。法定代表人:朱延剛,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明鑫,遼寧承融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佟連發,遼寧中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威爾達(遼寧)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撫順經濟開發區沈東四路51號。法定代表人:朱延剛,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明鑫,遼寧承融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佟連發,遼寧中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錦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撫順銀河灣支行,住所地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臨江東路14號樓1號門市。負責人:楊松,該行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邢吉偉,遼寧吉偉律師事務所律師。一審被告:撫順市海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撫順市東洲區碾盤園區經三街1號。法定代表人:張雷,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一審被告:撫順市久豐合成樹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撫順市東洲區碾盤鄉龍鳳聯社。法定代表人:張雷,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一審被告:張雷,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一審被告:威爾達(撫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撫順市新撫區渾河南路中段118號。法定代表人:孫彥軍,該公司總經理。一審被告:澳升化工助劑(撫順)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撫順市東洲區同興路9號辦公綜合樓。法定代表人:劉峰,該公司經理。再審申請人撫順市中冶設備修復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公司)、威爾達(遼寧)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爾達遼寧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錦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撫順銀河灣支行(以下簡稱錦州銀行)以及一審被告撫順市海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豐公司)、撫順市久豐合成樹脂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豐公司)、威爾達(撫順)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爾達撫順公司)、澳升化工助劑(撫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澳升化工公司)、張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遼民終4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790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中冶公司和威爾達遼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明鑫、佟連發,被申請人錦州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邢吉偉到庭參加訴訟,一審被告海豐公司、久豐公司、張雷、威爾達撫順公司、澳升化工公司經本院依法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中冶公司、威爾達遼寧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法院在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錯誤認定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威爾達撫順公司存在公司人格混同。一審法院僅根據中冶公司與朱延平既是威爾達撫順公司的股東,又是威爾達遼寧公司的股東,以及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與威爾達撫順公司之間從投資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情況存在交叉情況就認定三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和人格混同,同時忽略了三公司之間人員系經合法的解除、聘用程序而上崗工作的事實,錯誤認定了三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十條的規定,認定公司之間人格混同的核心是財產混同。而威爾達遼寧公司與中冶公司均為獨立法人,財產利益及盈利分配等方面均獨立計算,不存在人格混同。(二)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不是適格主體,不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并未與錦州銀行簽訂案涉《銀行承兌協議》及《最高額保證合同》,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兩公司與錦州銀行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三)中冶公司從威爾達撫順公司處受讓威爾達遼寧公司股權支付了合理對價并經法定程序確認,威爾達撫順公司的財產不因該股權轉讓行為有任何減少,且生效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遼執復17號裁定書對該事實已經予以認定,原審法院認定上述行為侵犯了錦州銀行的合法權益錯誤。2016年3月2日與錦州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時提交給錦州銀行的資產負債表雖未記載股權轉讓的事實,但不影響錦州銀行合法權益的實現。(四)中冶公司取得威爾達遼寧公司股權在案涉合同簽訂之前,且通過工商信息予以公示,不存在惡意及未盡到告知義務。錦州銀行辯稱,威爾達撫順公司、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人員混同、業務混同、財務混同,威爾達撫順公司、威爾達遼寧公司受到中冶公司的過度控制與支配,造成三公司人格混同,嚴重侵害錦州銀行利益。人格混同案件中,應該公平分配人格混同的舉證責任,債權人僅需提供證據證明享有合法債權,且債務人的關聯公司之間存在人格混同的外觀,就應該視為完成舉證責任。去除這種合理懷疑的舉證責任應由債務人完成,因為其掌控經營方面的所有證據。海豐公司、久豐公司、張雷、威爾達撫順公司、澳升化工公司均未提交意見。錦州銀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海豐公司歸還欠款本金3500萬元及利息551100元(截止訴訟之日);其他利息按銀行承兌協議的約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律師費140萬元。合計36931100元。2.判令久豐公司、張雷、威爾達撫順公司、澳升化工公司、威爾達遼寧公司,對上述借款及利息、實現債權發生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3.案件受理費、律師費、差旅費、處置費由海豐公司、久豐公司、張雷、威爾達撫順公司、澳升化工公司、威爾達遼寧公司承擔。威爾達撫順公司與中冶公司、威爾達遼寧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致使威爾達撫順公司毫無履行擔保的能力,因此均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錦州銀行于2016年3月2日、2016年3月17日、2016年3月24日、2016年3月30日、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14日、2016年4月22日、2016年6月2日分別與海豐公司簽訂編號為錦銀[撫順銀河灣支]行[2016]年承字第[YHW002-1]號《銀行承兌協議》、錦銀[撫順銀河灣支]行[2016]年承字第[YHW002-2]號《銀行承兌協議》、錦銀[撫順銀河灣支]行[2016]年承字第[YHW002-3]號《銀行承兌協議》、錦銀[撫順銀河灣支]行[2016]年承字第[YHW002-4]號《銀行承兌協議》、錦銀[撫順銀河灣支]行[2016]年承字第[YHW002-5]號《銀行承兌協議》、錦銀[撫順銀河灣支]行[2016]年承字第[YHW002-6]號《銀行承兌協議》、錦銀[撫順銀河灣支]行[2016]年承字第[YHW002-7]號《銀行承兌協議》、錦銀[撫順銀河灣支]行[2016]年承字第[YHW002-8]號《銀行承兌協議》,票面金額分別為2200萬元、128萬元、895萬元、2000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240萬元、37萬元,共計金額7000萬元并約定:錦州銀行同意對海豐公司按合同開立的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承兌。承兌手續費按票面金額萬分之五計算,一次付清。合同約定海豐公司應在銀行承兌匯票承兌前按票面金額的50%向銀行交存保證金,存入保證金帳戶。錦州銀行在海豐公司交存保證金、提供擔保、支付協議約定的相關費用后,及時辦理承兌手續。在收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和匯票并審核無誤后,將無條件向持票人支付匯票票面記載的票款金額。海豐公司自銀行承兌匯票簽發后六十日內,提供與交易合同相吻合且已加蓋稅務認證章的增值稅發票抵扣聯原件(普通發票原件)。海豐公司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一日前,將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足額交于海豐公司在錦州銀行開立的賬戶,賬號:4101********。從錦州銀行墊款之日起,按日以墊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海豐公司計收利息。合同簽訂后,該8筆匯票分別由持票公司向錦州銀行承兌。2016年3月2日,威爾達撫順公司與錦州銀行簽訂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威爾達撫順公司對海豐公司與錦州銀行簽訂的銀行承兌協議在人民幣3850萬元整的最高債權余額內,自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論該債權在上述期間屆滿時是否已經到期。2016年3月2日,久豐公司與錦州銀行簽訂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久豐公司對海豐公司與錦州銀行簽訂的銀行承兌協議在人民幣3850萬元整的最高債權余額內,自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論該債權在上述期間屆滿時是否已經到期。2016年3月2日澳升化工公司與錦州銀行簽訂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澳升化工公司對海豐公司與錦州銀行簽訂的銀行承兌協議在人民幣3850萬元整的最高債權余額內,自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論該債權在上述期間屆滿時是否已經到期。2016年3月2日張雷與錦州銀行簽訂一份《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張雷對海豐公司與錦州銀行簽訂的銀行承兌協議在人民幣3850萬元整的最高債權余額內,自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論該債權在上述期間屆滿時是否已經到期。錦州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后,海豐公司沒有及時歸還借款,造成銀行墊資。錦州銀行要求償還墊款本金人民幣3500萬元以及至訴訟之日的利息551100元、律師費140萬元,合計人民幣36931100元。另查明,威爾達撫順公司成立時投資人是中冶公司和朱延平,法定代表人是朱延剛;威爾達遼寧公司成立時投資人是威爾達撫順公司和朱延平,法定代表人是朱延剛;中冶公司系自然人獨資公司,股東為朱延剛一人,法定代表人是朱延剛。一審判決認為,合法的金融借貸行為受法律保護,錦州銀行分別與海豐公司、久豐公司、威爾達撫順公司、澳升化工公司、張雷簽訂的《銀行承兌協議》《最高額保證合同》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錦州銀行依約履行了承兌義務,而海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還款的義務,已經構成違約,應當依據雙方合同及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逾期還款責任。對錦州銀行要求海豐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久豐公司、威爾達撫順公司、澳升化工公司、張雷針對海豐公司的債務與錦州銀行分別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錦州銀行要求久豐公司、威爾達撫順公司、澳升化工公司、張雷對海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求符合合同約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錦州銀行要求一審被告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因錦州銀行僅提供了代理合同,并未提供錦州銀行已向律師支付律師費的憑證,故一審法院對錦州銀行主張由各一審被告支付律師費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錦州銀行要求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求,雖然錦州銀行并未與上述兩公司簽訂合同,威爾達遼寧公司和中冶公司也提供了中冶公司與威爾達撫順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及公司的記賬憑證、銀行憑證、收款收據等證據材料,欲證明雙方的股權轉讓并非無償轉讓,但中冶公司與朱延平既是威爾達撫順公司的股東,又是威爾達遼寧公司的股東,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與威爾達撫順公司之間從投資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情況看,存在交叉情況,可認定威爾達撫順公司、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和人格混同,威爾達撫順公司與中冶公司之間的相關交易不能排除具有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從而損害威爾達撫順公司債權人錦州銀行利益的情形,因此威爾達遼寧公司和中冶公司應對威爾達撫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一審法院對錦州銀行的該項訴訟請求給予支持。海豐公司、久豐公司、澳升化工公司、張雷經一審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證及辯論權利。關于威爾達遼寧公司和中冶公司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遼執復17號執行裁定已認定威爾達撫順公司、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之間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意見,因該裁定已論述上述三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問題不屬該案復議審查范圍,即該裁定對上述三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問題并未審查,也沒有給出結論性意見,故一審法院對威爾達遼寧公司和中冶公司的該項意見不予采納。一審法院判決:一、錦州銀行與海豐公司簽訂的《銀行承兌協議》、與久豐公司、威爾達撫順公司、澳升化工公司、張雷分別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均合法有效;二、海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錦州銀行本金人民幣3500萬元及利息(利息按雙方協議約定分別按墊付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三、久豐公司、威爾達撫順公司、澳升化工公司、張雷對海豐公司的上述款項在最高額人民幣3850萬元限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四、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對本判決第三項中威爾達撫順公司負有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6456元,由海豐公司負擔;久豐公司、威爾達撫順公司、澳升化工公司、張雷在最高額人民幣3850萬元限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對威爾達撫順公司在本案中案件受理費負有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駁回錦州銀行對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錦州銀行要求海豐公司償還其墊款的匯票本金及利息,要求久豐公司、威爾達撫順公司、澳升化工公司、張雷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要求威爾達遼寧公司與中冶公司對威爾達撫順公司應承擔的擔保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產生的糾紛,故本案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結合各方的訴辯主張,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應當與威爾達撫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是否妥當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威爾達撫順公司成立時投資人是中冶公司和朱延平,法定代表人是朱延剛;威爾達遼寧公司成立時投資人是威爾達撫順公司和朱延平,法定代表人是朱延剛;中冶公司系自然人獨資公司,股東為朱延剛一人,法定代表人是朱延剛。而朱延平與朱延剛系兄弟關系,故威爾達撫順公司與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在投資主體、持股主體、控制主體上存在關聯關系。另外,錦州銀行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威爾達撫順公司與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的財務人員、技術人員及使用的專利技術存在相同情況,所以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威爾達撫順公司與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和人格混同并無不妥。此外,中冶公司與威爾達撫順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威爾達撫順公司將持有威爾達遼寧公司的75%股權以6000萬元人民幣的價格轉讓給中冶公司。中冶公司購買上述股權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將股權對價款支付完畢。同時威爾達遼寧公司作出董事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于2015年11月25日辦理工商登記變更。而威爾達撫順公司于2016年3月2日與錦州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時提交給錦州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并未記載威爾達撫順公司已將持有的威爾達遼寧公司股權轉讓給中冶公司,隱瞞了威爾達撫順公司的資產情況,嚴重侵害了錦州銀行的利益,故一審判令威爾達遼寧公司與中冶公司對威爾達撫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至于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上訴所提,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遼執復17號裁定書認定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威爾達撫順公司不存在混同關系的理由。因(2019)遼執復17號裁定系對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遼01執異455號執行裁定作出的復議裁定,雖然(2019)遼執復17號裁定認定復議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威爾達撫順公司與中冶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為無償轉讓,未支持復議申請人追加被執行人的申請,但(2019)遼執復17號裁定亦明確指出,復議申請人提出的人格混同問題并非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律規定,不屬于該案復議審查范圍,復議申請人對此可另行主張權利。故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對于錦州銀行是否實際履行案涉承兌匯票放款義務的問題。因錦州銀行二審提供了案涉承兌匯票結算證據,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對相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故二審法院對案涉承兌匯票已實際放款的事實予以確認,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二審法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34300元,由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承擔。本院再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對于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再審認為,本案再審的爭議焦點為:錦州銀行以人格混同為由要求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主張應否支持。結合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本院評析如下:(一)能否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對保證人與其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問題予以認定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主債務人為海豐公司。威爾達撫順公司、久豐公司、澳升化工公司、張雷等當事人分別與錦州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均約定對海豐公司與錦州銀行簽訂的銀行承兌協議在人民幣3850萬元的最高債權余額內,自2016年3月2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錦州銀行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對威爾達撫順公司的案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時,威爾達撫順公司是否會承擔案涉最高額保證責任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原審法院亦未對此進行釋明。但根據本案審理情況,威爾達撫順公司應當對海豐公司欠付錦州銀行的案涉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原審過程中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亦未對此問題提出抗辯,而是徑直就人格混同是否構成問題進行答辯。故此,原審法院在本案審理中對案涉保證人與其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問題進行認定,并無不當。(二)威爾達撫順公司與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是否構成人格混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據此,認定公司與股東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本案錦州銀行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威爾達撫順公司、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部分工作人員以及使用的專利技術存在相同,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三公司存在財產混同的情況。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提供了威爾達遼寧公司的驗資報告、部分年份審計報告、財務報表等資料以證明三家公司相互獨立不存在人格混同,承擔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獨立的初步證明責任。此外,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濫用控制權的行為須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錦州銀行除主張威爾達撫順公司將其持有的威爾達遼寧公司股權轉讓給中冶公司損害其債權利益外,并未舉示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而案涉股權轉讓發生于2016年3月2日《最高額保證合同》簽訂之前,威爾達撫順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并于2015年11月25日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威爾達撫順公司、中冶公司提供證據證明中冶公司支付了該股權轉讓對價。僅因威爾達撫順公司簽訂案涉《最高額保證合同》時提交的資產負債表未記載案涉股權轉讓情況,尚不能認定威爾達撫順公司、中冶公司有意隱瞞并嚴重損害錦州銀行的利益。綜合本案現有證據情況,尚不足以認定威爾達撫順公司、威爾達遼寧公司、中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綜上,撫順市中冶設備修復有限公司、威爾達(遼寧)重工有限公司的再審請求成立,應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遼民終492號民事判決;撤銷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4民初19號民事判決第四項;二、維持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遼04民初1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三、駁回錦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撫順銀河灣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26456元,由撫順市海豐化工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34300元,由錦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撫順銀河灣支行負擔;撫順市久豐合成樹脂制造有限公司、威爾達(撫順)重工有限公司、澳升化工助劑(撫順)有限公司、張雷在最高額人民幣3850萬元限額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 判 長 麻錦亮審 判 員 孫勇進審 判 員 歐海燕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趙春玲書 記 員 王曉婷來源:齊魯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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